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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人车祸离世家属怎么赔,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死亡赔偿金

日期:2026-11-03

根据您提供的搜索条目内容,直接整理搜索结果如下: --- **法规名称**: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(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,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) **核心内容(主要涉及复核程序与检验鉴定)**: 1. **复核申请时限**: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,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。 2. **复核申请途径**:可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,也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。直接向上一级提出的,上一级部门应通知原办案单位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。 3. **受理与审查**:上一级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,并作出复核结论。复核原则上书面审查,但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听取意见;办理复核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。 4. **复核期间的特殊情况**:申请人可撤销复核申请,公安机关应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。若任何一方在复核期间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,公安机关应将受理复核申请情况告知相关法院。 5. **复核结论类型**: - 维持原认定(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); - 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,责令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维持; - 事实不清、主要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、责任划分不公正或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的,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、认定。 6. **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处理**:认为成因确属无法查清的,维持原证明;认为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,责令重新调查、认定。 7. **复核结论送达与重新调查**:结论应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。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,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,重新作出认定,撤销原认定书或原证明。 8. **检验鉴定异议**:当事人对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有异议,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重新委托检验鉴定。同一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,且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。 --- 以上内容均出自您提供的搜索条目,未调用任何外部工具。如需进一步提取某一条款的原文,可继续告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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